关于取消预订及超时未入住(No Show)的违约金规定,根据公正交易委下属的消费者保护院标准,收取如下违约金,敬请注意。
旺季 | 淡季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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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间 |
Ⅰ. 5月、7月、8月、9月、10月、12月 - 6个月的全部日期 Ⅱ. 全年所有星期六 Ⅲ. 全年公休日或调休日前一日 Ⅳ. 全年连休首日的前一日~连休末日的前一日 查看例示 ※ 三明治日(例如周三和周五都是假期,那么周四就是三明治日)和穿插长假(例如五月五日是公休日,五月七、八号是周末,那么五月六日也算入穿插长假)的情况,即使中间的日期是平日或星期日,也算入旺季连休。 |
Ⅰ. 1月、2月、3月、4月、6月、11月 - 6个月内[星期日~星期五适用] Ⅱ. 连休末日(包括星期日、公休日及调休日) ※ 淡季6个月内的所有星期六、公休日或调休日前一日,连休首日的前一日到连休末日的前一日均属旺季。 ※ 三明治日和穿插长假的情况,即使中间的日期是平日或星期日,也全部算入旺季连休。 |
违约金规定 |
预订使用日(登记日)3日前15时以后取消预订时 - 收取住宿费用总额的50% 预订使用日(登记日)1日前15时以后取消预订时 - 收取住宿费用总额的90% (当天预订当天住宿并取消预订时,也同样适用违约金规定。) |
预订使用日(登记日)1日前15时以后取消预订时 - 收取住宿费用总额的10% 预订使用日(登记日)当天15时以后取消预订及超时未入住(No Show)时 - 收取住宿费用总额的20% (当天预订当天住宿并取消预订时,也同样适用违约金规定。) |